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79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張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正堂劉家酸白菜火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0,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113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張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正堂劉家酸白菜火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0,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