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3年度補字第9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與被告黃菁萍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5,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3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500元,尚應補繳5,
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3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與被告黃菁萍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5,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3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500元,尚應補繳5,
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