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朱敏秀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複代理人 蕭皓軒律師
被 告 邱皓偉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莊景翔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被 告 陳奐羽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被 告 白凱文
訴訟代理人 蘇千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聲請調查證據,因並無不合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人應於收受原告之聲請狀後之20日內舉證就原告之聲請
狀表示意見。
三、兩造請傳送最新書狀之電子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113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朱敏秀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複代理人 蕭皓軒律師
被 告 邱皓偉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莊景翔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被 告 陳奐羽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被 告 白凱文
訴訟代理人 蘇千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聲請調查證據,因並無不合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人應於收受原告之聲請狀後之20日內舉證就原告之聲請
狀表示意見。
三、兩造請傳送最新書狀之電子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