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5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王說


訴訟代理人 胡碩峯

被 告 曾士奇


鄭士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表示於庭期之陳述有不妥之情形,並尚有其他意
見欲陳述,聲請再開言詞辯論,茲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
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