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57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0號
原 告 AV000-A110287
法定代理人 AV000-A110287B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若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亦為同法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合議者,由院長裁
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
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
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第2項、第503條第1項、第3項亦分有明定。依前揭規定,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之範圍,以經刑事法院判決
有罪部分者為限,非刑事法院判決有罪部分,縱經刑事法院
裁定移送民事庭,亦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查,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時,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範圍引用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嗣經本院刑事判決
判決部分檢察官起訴之事實無罪,依前揭說明,原告自應就
本院刑事判決判決無罪部分繳納訴訟費用。爰依前揭規定,
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若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附件:
一、原告現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事實範圍。
二、原告就本院刑事判決判決有罪、無罪部分「各」請求被告給
付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若干?
三、就本院刑事判決判決無罪部分,應依請求金額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以請求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為例,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30,700元,請自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