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3年度訴字第7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許靖芳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廖顯頡律師
被 告 林瑞田
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
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原告
之請求是否部分為民國110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
年度上移調字第25號成立之調解既判力所及,尚有事證待釐清、
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