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8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8號
原 告 陳志弘
覃佩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陳樹村律師
被 告 宋潔琳
羅巧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陳奕豪律師
蘇淯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自字第4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因誣告其涉嫌偽造文書案件,致其名譽權受
損,已對被告提出刑事訴訟,現由本院113年度自字第4號刑
事訴訟審理,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則本件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應以被告之誣告行為
是否成立為據,是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上開刑事訴訟之判
決為據,於該刑事訴訟終結前,應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又兩造前已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兩次,因上開刑事訴
訟尚未終結,業據兩造具狀同意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