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醫字第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朝富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
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931,2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
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9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113年度醫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朝富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
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931,2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
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9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