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筱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10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補費裁定於114年10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
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
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