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114年度全字第10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000年度訴
字第000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原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於任職期間之民國000年
0月00日,擅自以聲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X
XX萬元(下稱系爭貸款),並私自挪用該款項,用於相對人
自行開設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營業費用。嗣遭股
東察覺,於000年0月00日改選甲○○為董事,由甲○○代表聲請
人要求相對人償還系爭貸款本息,兩造於000年0月0日簽立
借款契約書,約明由聲請人將系爭貸款借予相對人,並按○○
銀行計息、還款方式向聲請人清償借款。相對人自000年0月
起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X,XXX,XXX元未清償,聲請人已對
相對人提起清償借款訴訟(本院000年度訴字第000號,下稱
本案訴訟)。
㈡聲請人法定理人甲○○先後於000年0月00日、000年0月00日以
簡訊,及於000年0月0日以○○○○○郵局000號存證信函(下稱
系爭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還款,均未獲置理,聲請人於00
0年0月間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提出異議,復於該案準備
程序否認借款,相對人拖延支付相關費用,致聲請人之損害
因每月墊付貸款本息約0萬元而不斷擴大,造成聲請人之債
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亦顯見相對人躲避
債務而無償還意願,恐有脫產避免遭聲請人求償之嫌。又相
對人於000年0月00日本案訴訟第一次開庭後,即聯繫仲介出
售其名下唯一有價值之資產(附表編號4○○市○○區○○○街00號
房地,下稱○○○○房地),顯係意圖脫產免於後續程序遭聲請
人求償。至相對人名下其餘3筆不動產(附表編號1至3,下
稱○○○、○○○、○○○○○房地),其應有部分均為1/2,聲請人日
後勝訴確定不易拍賣處分,且○○○房地於000年00月0日增貸X
XX萬元,亦因銀行抵押權優先受償致聲請人無法獲得賠償,
足見○○○○房地為唯一有價值之不動產,若其處分該房地,聲
請人債權日後即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願供擔
保以代釋明,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之規定,請求
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X,XXX,XXX元之範圍內准予假扣押,並
依同法第526條第4項規定,酌情降低聲請人擔保比例等語。
聲明:請准聲請人以現金1,856,726元供擔保,就相對人所
有之財產,在X,XXX,XXX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
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
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
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
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所謂
請求,係指債權人已在或欲在本案訴訟請求之標的、數量及
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則指債務人有日後不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
。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
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
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
抗告人既未提出事證釋明相對人資產等狀況以供綜合判斷,
而無法認定其等既有財產已瀕臨無資力或將來難以清償本件
債務等情狀,仍不能推認有假扣押之原因。況且,相對人有
無抗告人所指不法行為,乃本案訴訟之爭執,非本件所應審
究,不得以此推認相對人有隱匿財產之意圖,或其等之既有
財產因此瀕臨無資力,或與抗告人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
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自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
釋明,抗告人對相對人所為假扣押聲請,不應准許。其現存
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
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照)。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拒
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
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
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
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
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
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
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
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
三、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擅自借用系爭貸款並予挪用,兩造因而簽
立借款契約書,因相對人未依約還款,其已提起清償借款之
民事訴訟等情,經其提出系爭貸款相關文件,○○銀行取款憑
條、臺灣產物商業火險保險單、○○公司及聲請人之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兩造借款契約書、甲○○與相對人員工「○○○小姐
」之LINE對話紀錄(催討還款)、○○銀行授信交易明細及交
易明細查詢資料、系爭存證信函為證(見本院卷第00至00頁
),並有本案訴訟卷宗可參,堪認其就假扣押之請求已有釋
明。
㈡另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屢經催討均置之
不理,並對支付命令異議,於本案訴訟準備程序否認借款,
且於第一次開庭後委託仲介出售其名下唯一有價值之○○○○房
地,顯見相對人躲避債務而無償還意願,有脫產避免遭聲請
人求償之嫌,且其拖延還款及處分○○○○房地,將致聲請人之
債權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語,並以甲○○與相
對人員工○小姐之LINE對話紀錄(催討還款)、系爭存證信
函、○○○○房地出售網頁廣告資料、附表所示4筆房地登記謄
本為據(見本院卷第00至00、00至00頁)。依上開甲○○與相
對人員工○小姐之LINE對話紀錄記載,甲○○固有於000年0月0
0日、0月00日向○小姐陳稱相對人欠款、請儘速匯款等內容
(見本院卷第00至00頁),聲請人並曾以系爭存證信函催告
相對人還款(見本院卷第00至00頁),然兩造就相對人有無
欠款之爭議,現由本案訴訟審理中,縱相對人前經催討保持
沉默未回應或拒絕給付該款項,至多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
,且相對人就聲請人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及於訴
訟中提出答辯否認欠款,為行使其訴訟上之權利,不能以此
認定相對人故意拖延支付相關費用、擴大聲請人之損害、躲
避債務,而有脫產避免遭聲請人求償之嫌,亦難以作為相對
人於現時有何現存既有財產已瀕臨無資力,或將無法或不足
清償滿足該債權之認定,聲請人執前詞主張其債權有日後不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並非可取。
㈢聲請人另以相對人欲處分○○○○房地為由,主張相對人有脫產
致聲請人無法求償之嫌。然觀之聲請人所提○○○○房地出售網
頁資料,無法知悉託售時點,依聲請人所述相對人名下有○○
○、○○○、○○○○○、○○○○共4筆房地,相對人欲出售者僅為其一
之○○○○房地,而○○○、○○○、○○○○○房地所在地點尚佳,且依
該3筆房地登記謄本記載,於000年以前即已分別設定最高限
額抵押權予○○銀行,擔保債權總額甚高,○○○房地於000年00
月再設定抵押權之擔保金額亦近千萬元,衡情金融機構貸款
前必然審核借款人資力、還款能力、擔保品價值等因素為借
貸與否之考量,相對人縱僅持有該3筆房地應有部分1/2,亦
難認該3筆房地為無價值之不動產。再者,附表所示4筆房地
均僅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金融機構,與一般資力不佳之人
因無法取得銀行貸款,轉向民間借貸並設定多筆抵押權之情
形,並不相同,且債權人於本案訴訟確定後,是否因不動產
存在抵押權等優先債權而無法完足受償,乃強制執行分配之
結果,聲請人徒以相對人所持房地應有部分比例、○○○於000
年00月另增設抵押權為由,主張○○○○房地為相對人唯一有價
值之不動產,難以憑採。又依聲請人所述,○○○、○○○、○○○○
○房地未經託售,相對人並另開設○○公司擔任法定代理人,
且一般人持有之資產種類並非僅限於不動產,不能單憑相對
人委託仲介出售○○○○房地一情,逕認相對人之既有財產將因
此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尚不足
以釋明相對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以供綜合判斷,而
無法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
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
情形,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
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是而,聲請人對相對
人所為假扣押聲請,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非釋明有所不足
,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已補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
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附表:
編 號 地 址 相對人 權利範圍 銀行抵押權 1 ○○市○○區○○路000巷0號 1/2 ○○銀行XXXX萬元(000年00月00日) 2 ○○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1/2 ○○銀行XXXX萬元(000年0月0日) ○○銀行XX萬元(000年0月0日) ○○銀行XXX萬元(000年00月0日) 3 ○○市○○區○○○○○路00號 1/2 ○○銀行XXXX萬元(000年00月00日) 4 ○○市○○區○○○街00號 1/1 ○○市○○區農會XXXX萬元(000年0月00日)(聲請狀誤載為○○銀行)
114年度全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000年度訴
字第000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原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於任職期間之民國000年
0月00日,擅自以聲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X
XX萬元(下稱系爭貸款),並私自挪用該款項,用於相對人
自行開設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營業費用。嗣遭股
東察覺,於000年0月00日改選甲○○為董事,由甲○○代表聲請
人要求相對人償還系爭貸款本息,兩造於000年0月0日簽立
借款契約書,約明由聲請人將系爭貸款借予相對人,並按○○
銀行計息、還款方式向聲請人清償借款。相對人自000年0月
起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X,XXX,XXX元未清償,聲請人已對
相對人提起清償借款訴訟(本院000年度訴字第000號,下稱
本案訴訟)。
㈡聲請人法定理人甲○○先後於000年0月00日、000年0月00日以
簡訊,及於000年0月0日以○○○○○郵局000號存證信函(下稱
系爭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還款,均未獲置理,聲請人於00
0年0月間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提出異議,復於該案準備
程序否認借款,相對人拖延支付相關費用,致聲請人之損害
因每月墊付貸款本息約0萬元而不斷擴大,造成聲請人之債
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亦顯見相對人躲避
債務而無償還意願,恐有脫產避免遭聲請人求償之嫌。又相
對人於000年0月00日本案訴訟第一次開庭後,即聯繫仲介出
售其名下唯一有價值之資產(附表編號4○○市○○區○○○街00號
房地,下稱○○○○房地),顯係意圖脫產免於後續程序遭聲請
人求償。至相對人名下其餘3筆不動產(附表編號1至3,下
稱○○○、○○○、○○○○○房地),其應有部分均為1/2,聲請人日
後勝訴確定不易拍賣處分,且○○○房地於000年00月0日增貸X
XX萬元,亦因銀行抵押權優先受償致聲請人無法獲得賠償,
足見○○○○房地為唯一有價值之不動產,若其處分該房地,聲
請人債權日後即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願供擔
保以代釋明,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之規定,請求
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X,XXX,XXX元之範圍內准予假扣押,並
依同法第526條第4項規定,酌情降低聲請人擔保比例等語。
聲明:請准聲請人以現金1,856,726元供擔保,就相對人所
有之財產,在X,XXX,XXX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
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
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
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
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所謂
請求,係指債權人已在或欲在本案訴訟請求之標的、數量及
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則指債務人有日後不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
。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
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
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
抗告人既未提出事證釋明相對人資產等狀況以供綜合判斷,
而無法認定其等既有財產已瀕臨無資力或將來難以清償本件
債務等情狀,仍不能推認有假扣押之原因。況且,相對人有
無抗告人所指不法行為,乃本案訴訟之爭執,非本件所應審
究,不得以此推認相對人有隱匿財產之意圖,或其等之既有
財產因此瀕臨無資力,或與抗告人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
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自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
釋明,抗告人對相對人所為假扣押聲請,不應准許。其現存
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
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照)。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拒
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
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
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
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
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
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
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
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
三、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擅自借用系爭貸款並予挪用,兩造因而簽
立借款契約書,因相對人未依約還款,其已提起清償借款之
民事訴訟等情,經其提出系爭貸款相關文件,○○銀行取款憑
條、臺灣產物商業火險保險單、○○公司及聲請人之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兩造借款契約書、甲○○與相對人員工「○○○小姐
」之LINE對話紀錄(催討還款)、○○銀行授信交易明細及交
易明細查詢資料、系爭存證信函為證(見本院卷第00至00頁
),並有本案訴訟卷宗可參,堪認其就假扣押之請求已有釋
明。
㈡另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屢經催討均置之
不理,並對支付命令異議,於本案訴訟準備程序否認借款,
且於第一次開庭後委託仲介出售其名下唯一有價值之○○○○房
地,顯見相對人躲避債務而無償還意願,有脫產避免遭聲請
人求償之嫌,且其拖延還款及處分○○○○房地,將致聲請人之
債權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語,並以甲○○與相
對人員工○小姐之LINE對話紀錄(催討還款)、系爭存證信
函、○○○○房地出售網頁廣告資料、附表所示4筆房地登記謄
本為據(見本院卷第00至00、00至00頁)。依上開甲○○與相
對人員工○小姐之LINE對話紀錄記載,甲○○固有於000年0月0
0日、0月00日向○小姐陳稱相對人欠款、請儘速匯款等內容
(見本院卷第00至00頁),聲請人並曾以系爭存證信函催告
相對人還款(見本院卷第00至00頁),然兩造就相對人有無
欠款之爭議,現由本案訴訟審理中,縱相對人前經催討保持
沉默未回應或拒絕給付該款項,至多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
,且相對人就聲請人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及於訴
訟中提出答辯否認欠款,為行使其訴訟上之權利,不能以此
認定相對人故意拖延支付相關費用、擴大聲請人之損害、躲
避債務,而有脫產避免遭聲請人求償之嫌,亦難以作為相對
人於現時有何現存既有財產已瀕臨無資力,或將無法或不足
清償滿足該債權之認定,聲請人執前詞主張其債權有日後不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並非可取。
㈢聲請人另以相對人欲處分○○○○房地為由,主張相對人有脫產
致聲請人無法求償之嫌。然觀之聲請人所提○○○○房地出售網
頁資料,無法知悉託售時點,依聲請人所述相對人名下有○○
○、○○○、○○○○○、○○○○共4筆房地,相對人欲出售者僅為其一
之○○○○房地,而○○○、○○○、○○○○○房地所在地點尚佳,且依
該3筆房地登記謄本記載,於000年以前即已分別設定最高限
額抵押權予○○銀行,擔保債權總額甚高,○○○房地於000年00
月再設定抵押權之擔保金額亦近千萬元,衡情金融機構貸款
前必然審核借款人資力、還款能力、擔保品價值等因素為借
貸與否之考量,相對人縱僅持有該3筆房地應有部分1/2,亦
難認該3筆房地為無價值之不動產。再者,附表所示4筆房地
均僅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金融機構,與一般資力不佳之人
因無法取得銀行貸款,轉向民間借貸並設定多筆抵押權之情
形,並不相同,且債權人於本案訴訟確定後,是否因不動產
存在抵押權等優先債權而無法完足受償,乃強制執行分配之
結果,聲請人徒以相對人所持房地應有部分比例、○○○於000
年00月另增設抵押權為由,主張○○○○房地為相對人唯一有價
值之不動產,難以憑採。又依聲請人所述,○○○、○○○、○○○○
○房地未經託售,相對人並另開設○○公司擔任法定代理人,
且一般人持有之資產種類並非僅限於不動產,不能單憑相對
人委託仲介出售○○○○房地一情,逕認相對人之既有財產將因
此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尚不足
以釋明相對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以供綜合判斷,而
無法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
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
情形,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
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是而,聲請人對相對
人所為假扣押聲請,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非釋明有所不足
,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已補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
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附表:
編 號 地 址 相對人 權利範圍 銀行抵押權 1 ○○市○○區○○路000巷0號 1/2 ○○銀行XXXX萬元(000年00月00日) 2 ○○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1/2 ○○銀行XXXX萬元(000年0月0日) ○○銀行XX萬元(000年0月0日) ○○銀行XXX萬元(000年00月0日) 3 ○○市○○區○○○○○路00號 1/2 ○○銀行XXXX萬元(000年00月00日) 4 ○○市○○區○○○街00號 1/1 ○○市○○區農會XXXX萬元(000年0月00日)(聲請狀誤載為○○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