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114年度勞補字第13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8號
原 告 盧晉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宣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前
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經查,原告起訴未具體列明被告
宣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可供送達地址,
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應以書狀具體表明補正被告宣德智
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可供送達地址,並提出
相關佐證資料。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等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補正上開事項,
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114年度勞補字第138號
原 告 盧晉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宣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前
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經查,原告起訴未具體列明被告
宣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可供送達地址,
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應以書狀具體表明補正被告宣德智
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可供送達地址,並提出
相關佐證資料。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等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補正上開事項,
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