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5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7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楊青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青義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與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契
約書(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
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80,920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
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
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396元整。(2)延滯
期間利息: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
幣480,92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
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
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法院
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
請法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法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
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
,懇請法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
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5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0920元 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三十五日為還款週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