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61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19號

債 權 人 李政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粒米食品國際有限公司(原名:五心食品
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AH0000000號支票之正反面影本,及該紙支
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請具狀票據號碼AH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五心食品國際有
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一粒米食品國際有限公司)於簽發時,當
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一粒米食品國際有限公司之現法定代
理人為何人(聲請狀於債務人欄漏載)。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