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4號
債 權 人 王健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車自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298,000元之計算明細。說明如下:
1.據台端提出之借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225,000元,於借據
第3點還款期限約定,其中110,000元約定於民國114年5月9
日前清償,其餘125,000元則自114年4月13日起,每月計息1
3,000元,給付至本金清償為止,然於借據第4點約定利率:
約定年利率0%,前後約定不一致,又即使約定每月利息13,0
00元,亦僅就本金125,000元部分,非全部本金均以月息13,
000元計算。
2.聲請狀所載借款金額260,000元,除借據所載借款金額225,0
00元外,其餘35,000元請求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