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7號
債 權 人 翁銘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樹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借款未約定清償期限,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
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
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台端雖提出通訊軟體Li
ne對話紀錄,然對話紀錄僅陳述『6萬2千元你看如何還給我』
,未見明確定相當期限催告)。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