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信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臺幣620,000元,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第
九條加速條款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陳靖定合理期間通知
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
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
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
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9月11日)時
,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台端原提出之催告函及回執,對象為陳培源,非本件債務
人陳靖)。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信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臺幣620,000元,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第
九條加速條款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陳靖定合理期間通知
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
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
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
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9月11日)時
,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台端原提出之催告函及回執,對象為陳培源,非本件債務
人陳靖)。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