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李榮春
債 務 人 蔣婉琳
張景淯
一、債務人蔣婉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壹佰肆拾壹萬伍仟
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
人蔣婉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將由債務人張景
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李榮春
債 務 人 蔣婉琳
張景淯
一、債務人蔣婉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壹佰肆拾壹萬伍仟
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
人蔣婉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將由債務人張景
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