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86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6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


債 務 人 陳鴻枝即陳皕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皕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