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89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9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炫銘


債 務 人 黃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零陸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九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