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90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02號
債 權 人 詠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寬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慶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黃慶云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
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
二、請提出債務人欠費明細。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如郵政回執簽
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債務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所提回執聯影本,僅有正面並
無反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02號
債 權 人 詠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寬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慶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黃慶云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
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
二、請提出債務人欠費明細。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如郵政回執簽
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債務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所提回執聯影本,僅有正面並
無反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