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91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1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品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點一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萬捌仟零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
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1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品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點一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萬捌仟零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
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