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92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2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靳宗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17,152元 114年8月27日 清償日 4.7% 2 21,637元 114年8月27日 清償日 13.2% 3 80,729元 114年8月27日 清償日 13.21% 4 443元 114年8月27日 清償日 14.7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