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98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8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潘怡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陸仟零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潘怡潔於民國113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7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2601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500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
潘怡潔於民國111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
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
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84元及違約
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
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
%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㈦補
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
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潘怡潔 自民國114年0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2.500% 002 新臺幣 49225元 潘怡潔 自民國114年0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4.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8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潘怡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陸仟零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潘怡潔於民國113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7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2601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500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
潘怡潔於民國111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
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
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84元及違約
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
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
%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㈦補
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
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潘怡潔 自民國114年0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2.500% 002 新臺幣 49225元 潘怡潔 自民國114年0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4.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