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

債 權 人 泰荷清歡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穎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淑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王淑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王淑珍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
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1)。
四、請提出管委會有關管理費與新建住戶信箱相關完整規章,及
新臺幣25,690元之明細。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