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
債 權 人 泰荷清歡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穎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淑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25,690元之計算明細(據聲請狀及台
端提出之存證信函內容所載,債務人積欠自民國114年2月1
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管理費,而據債權人提出代收費用收
據,債務人每月需繳納之管理費為1,980元,而6個月須繳納
之管理費共計11,880元,再加上新建住戶信箱每戶須分擔之
費用為2,100元,總計為13,980元,與債權人請求金額25,69
0元不一致)。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
債 權 人 泰荷清歡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穎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淑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25,690元之計算明細(據聲請狀及台
端提出之存證信函內容所載,債務人積欠自民國114年2月1
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管理費,而據債權人提出代收費用收
據,債務人每月需繳納之管理費為1,980元,而6個月須繳納
之管理費共計11,880元,再加上新建住戶信箱每戶須分擔之
費用為2,100元,總計為13,980元,與債權人請求金額25,69
0元不一致)。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