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0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1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朱慧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怡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怡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供催告債務人新臺幣5,412,604元欠款之催告函,以及
郵政回執正反面(按借款契約書第11條第4款約定甲方對乙
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
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查聲請狀漏未
提供此催告函)。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1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朱慧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怡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怡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供催告債務人新臺幣5,412,604元欠款之催告函,以及
郵政回執正反面(按借款契約書第11條第4款約定甲方對乙
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
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查聲請狀漏未
提供此催告函)。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