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09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昆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每月1期?每30天1期?或其
他方式,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釋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