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12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2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榮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九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萬參仟
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