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1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2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蔡佩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
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壹
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九點八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一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