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1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3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喬至謙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旆辰



一、債務人喬至謙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
肆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對債務人喬至謙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
務人林旆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