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青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
取,以連續三期為限」,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每
月1期?每30天1期?或其他方式,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釋明
文件)。
二、請具狀說明違約金之收取迄日是否為至清償日止(聲請狀聲
明漏載違約金之迄日)
三、債務人蔡青峰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