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14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4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張修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
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
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