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15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58號

債 權 人 林冠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宜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宜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天下一娛樂經紀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請說明本件債權人何以為林冠良,而非天下一娛樂經紀公司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請具狀更正本件債權人為天下一
娛樂經紀公司(查聲請狀所附天下一娛樂經紀公司所開立之
資本資料與資金來往紀錄表,僅能證明天下一娛樂經紀公司
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而無法直接證明本件債權人與
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而聲請狀所附未載發票日之本票
,縱使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僅能
請求新臺幣263,130元)。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