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16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6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藍玉峯
債 務 人 陳俊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參仟捌佰陸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償還本金 (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 已核算未受償利息 已核算未受償違約金 1 17,338元 自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65元 0元 2 69,349元 自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54元 5元 3 238,285元 自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3.12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341元 40元 4 953,138元 自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3.12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3,363元 161元 5 289,372元 自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3.22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216元 20元 6 1,157,476元 自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3.22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6,860元 82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