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3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24號
債 權 人 黃逸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靖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靖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外如借據、匯款記錄等其餘
可釋明之債權證明文件(台端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名稱,無法確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是否存有消費借貸關係)
。
三、本件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
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
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
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
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24號
債 權 人 黃逸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靖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靖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外如借據、匯款記錄等其餘
可釋明之債權證明文件(台端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名稱,無法確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是否存有消費借貸關係)
。
三、本件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
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
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
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
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