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3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44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務 人 東方宴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家宏



債 務 人 陳秋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玖萬伍仟零玖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