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6號
債 權 人 台南新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卉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月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余月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確認本件存證信函是
否有向戶籍地址送達,若否,應再次送達。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請提出管委會有關管理費相關規章及債務人欠費明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6號
債 權 人 台南新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卉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月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余月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確認本件存證信函是
否有向戶籍地址送達,若否,應再次送達。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請提出管委會有關管理費相關規章及債務人欠費明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