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胡峻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三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
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
一期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胡峻豪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7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胡峻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三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
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
一期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胡峻豪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7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