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47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7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黃靖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期間 (民國) 利 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新臺幣) 1 618,194元 自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8.99% 114年8月14日起至114年9月13日止 以本金6,628元按年息0.899%。 114年9月14日起至114年10月13日止 以本金13,305元按年息0.899%。 114年10月14日起至114年11月13日止 以本金20,032元按年息0.899%。 114年11月14日起至115年2月13日止 以本金618,194元按年息0.899%。 115年2月14日起至115年5月13日止 以本金618,194元按年息1.798%。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7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黃靖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期間 (民國) 利 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新臺幣) 1 618,194元 自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8.99% 114年8月14日起至114年9月13日止 以本金6,628元按年息0.899%。 114年9月14日起至114年10月13日止 以本金13,305元按年息0.899%。 114年10月14日起至114年11月13日止 以本金20,032元按年息0.899%。 114年11月14日起至115年2月13日止 以本金618,194元按年息0.899%。 115年2月14日起至115年5月13日止 以本金618,194元按年息1.798%。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