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正次
債 務 人 威振塑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施宗志
債 務 人 施宗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152,000元 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4.015% 114年8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2,688,000元 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4.015% 114年8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正次
債 務 人 威振塑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施宗志
債 務 人 施宗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152,000元 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4.015% 114年8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2,688,000元 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4.015% 114年8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