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5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1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榮華
債 務 人 陳昀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捌仟零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584,654元 自民國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2.34%計算。 114年7月10日起至115年1月9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115年1月10日起至114年4月9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185,748元 自民國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3.38%計算。 114年7月10日起至115年1月9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115年1月10日起至115年4月9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107,660元 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2.34%計算。 114年8月10日起至115年2月9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115年2月10日起至115年5月9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