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52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2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洪瑞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伍拾
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