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6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1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世華
債 務 人 劉進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肆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㈡新
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㈢新
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