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6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3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靖暉
債 務 人 阮善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肆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計算標準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逾期六個月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收 逾期超過六個月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1 9,540元 年息2.295% 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8月2日起 至115年2月1日止 自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2 213,866元 年息2.295% 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2日起 至114年12月1日止 自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3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靖暉
債 務 人 阮善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肆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計算標準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逾期六個月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收 逾期超過六個月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1 9,540元 年息2.295% 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8月2日起 至115年2月1日止 自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2 213,866元 年息2.295% 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2日起 至114年12月1日止 自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