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6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33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劉勝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萬零
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33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劉勝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萬零
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