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63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3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柯淵雄

呂妮達


一、㈠債務人柯淵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玖拾壹
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㈡債務人柯淵雄、呂妮達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
貳萬捌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16,614元 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5﹪ 2 10,754元 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