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6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4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周珦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22,013元 自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6.62﹪ 2 13,475元 自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4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周珦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22,013元 自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6.62﹪ 2 13,475元 自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