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佩玲


債 務 人 陳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
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