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69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9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
債 務 人 宋秋蘭
陳潤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貳佰肆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 算方式 1 903,560元 114年8月15日起至115年2月15日止 3.525% 114年8月15日起至115年2月15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5.609% 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352,688元 114年8月9日起至115年2月9日止 3.525% 114年8月9日起至115年2月9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609% 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9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
債 務 人 宋秋蘭
陳潤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貳佰肆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 算方式 1 903,560元 114年8月15日起至115年2月15日止 3.525% 114年8月15日起至115年2月15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5.609% 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352,688元 114年8月9日起至115年2月9日止 3.525% 114年8月9日起至115年2月9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609% 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