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71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長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每一個月為一期)為
限,㈡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
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長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每一個月為一期)為
限,㈡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
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